资讯频道

高温津贴难以兑现折射立法玄机

      入夏以来,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先后接到有关高温津贴的投诉、咨询近80起。令人尴尬的是,由于当地发放高温津贴的规定,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,劳动监察部门无法为劳动者有效维权。(新华日报8月4日:《高温津贴,为何“只听楼梯响”》,原文附后)

    在不少地方,高温津贴所以至今“只听楼梯响”,且劳动监察部门普遍反映无能为力,关键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在表述方面太过粗放。今年元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劳动合同法》就没有涉及高温津贴的内容。该法第十七条只笼统地提到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。

    而去年6月卫生部、原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下发通知,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℃以上露天工作,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℃以下的,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。事实上,这仅仅是个行政文本,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。这样一来,劳动监察部门纵有三头六臂,但对企业拒发或少发高温津贴,由于执法无据自然只能干瞪眼。

    造成这种尴尬的深层原因是,在社会形态面临急剧转型的当下,立法机关尽管考虑到了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的相对均衡问题,但又深恐因“吃不准”这场利益博奕的整体走向,而导致某部法律在内容上出现大的偏差,所以,在表述上干脆大量使用原则性很强,明显缺乏操作性的专业用语。

    问题是,这类粗放型法律出台之后,往往需要等到实施细则或相关规定面世,才有可能正式付诸实施。于是,一种让人哭笑不得的现象摆在我们眼前:法律原本是用来制约行政权力的,岂料,实施细则也好,配套文件也罢,盖由行政机关负责拟订。行政机关会“作茧自缚”么?多半不会。在这种自相矛盾的制度语境中,某些内容本来就过于原则的法律,也就难免被行政机关折腾得面目全非。

    还是回到高温津贴问题上来。《劳动合同法》没有言及也就罢了,国家四部门下发的通知,只要求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发放标准,也未强调如何约束违规企业。一些地方政府照葫芦画瓢,很快拿出了一个理论上的高温津贴标准。至于怎样处置拒不执行的企业,则没有刚性的惩戒规定。事实上,如果与此有关的行政文本经过省级人大审议通过,以地方法规形式固定下来,落实起来情况就可能大不一样。但非常遗憾,地方政府大都不愿为此“惊动”同级人大。在某些主政官员看来,在目前劳动者工资普遍上调的境况下,若再强制要求企业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,弄得人力资源成本大幅攀升,万一“资本家”们决意撤资或将工厂搬走,咋办?这可是关乎他某大官人政治前途的大事啊,当然得以“以大局为重”。

    当“上位法”在表述方面含糊其词,而以红头文件为代表的“下位法”掺杂了更多的行政意志,要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,谈何容易!

相关新闻

    无相关新闻

相关搜索

频道图文推荐
loading...